一、企业年检程序 (一)企业提交年检材料; (二)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; (三)企业缴纳年检费; (四)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,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。 二、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年检报告书; (二)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 (三)营业执照副本; (四)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,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; (五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 三、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登记事项情况; (二)备案事项情况; (三)对外投资情况; (四)设立、撤销分支机构情况; (五)经营情况。 如企业提交的上述年检材料齐全、内容完整的,企业登记机关即予以受理,并出具受理通知书;如提交的上述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,企业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,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。 一般情况下,企业登记机关会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,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。(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。)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,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,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;不符合规定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符合规定后,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,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。 注: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: (一)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,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; (二)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; (三)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; (四)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;股东、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,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; (五)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、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;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; (六)股东、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; (七)营业期限是否到期; (八)公司修改章程、变更董事、监事、经理,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; (九)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,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、依法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; (十)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,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; (十一)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。 |